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李蓮治
訴訟
代理人 羅聖乾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昌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訴聲明原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
告新臺幣(下同)81萬7,829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106年7月28日具狀
擴張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41萬4,829元及自104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
繳
裁判費1萬5,05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920元外,尚應補繳6,1
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