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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李蓮治 訴訟代理人 羅聖乾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昌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訴聲明原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 告新臺幣(下同)81萬7,829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6年7月28日具狀 擴張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41萬4,829元及自104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 繳裁判費1萬5,05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920元外,尚應補繳6,1 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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