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竣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木林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4261萬81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8萬0584元,上訴人尚未
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