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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竣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林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4261萬8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0584元,上訴人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