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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3號 原   告 麒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昱凱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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