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3號
原 告 麒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毛昱凱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
被 告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