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303號
原 告 麒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毛昱凱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
被 告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判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陸拾肆萬玖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
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陸拾肆萬玖仟參佰參拾玖
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依
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契約(
下稱
系爭契約)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業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
鐵局)
承攬「台鐵捷運化後續計畫─樹調捷運化通勤月台新
建工程(下稱業主工程)」後,於民國102年3月間將其中之
月台鋼構、複層彩鋼屋頂等金屬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發
包予原告施作,雙方並簽訂有系爭契約,而系爭契約第3條
、第5條分別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050,850
元(含稅)、付款方式為:由乙方(即原告)製作材料及計
畫書等相關送審資料並繪製施工圖提送甲方(即被告)經業
主核定後,請領材料款訂金205,50%即期票,50%30天期票
,餘工程款按月依實作數量請款計價,配合甲方放款流程(
每月5日前提送計價單,25日放款,假日順延)請款時須附
上數量計算式經現場人員確認數量無誤後開立發票請款,50
%即期票,50%30天期票,每期扣除訂金後放款90%,餘10%為
保留款(鋼結構材料不予保留),待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
後無息放款。原告即行備料進行系爭工程之施作,
期間被告
雖按系爭契約約定給付原告請領之款項,
惟於原告依工程進
度請款6期之後,被告即藉詞業主工程尚未完成為由請原告
暫緩請款,並待業主工程完成及經業主臺鐵局驗收合格後請
領之,原告因思及業主工程係屬公共工程故仍續予施作。
嗣
業主工程於104年10月7日經業主臺鐵局驗收合格,原告即向
被告請領未給付之款項,惟被告卻已無從聯繫。又系爭契約
約定總價為18,050,850元,然被告僅給付8,401,511元,被
告
迄今尚有9,649,339元之承攬
報酬未給付原告。爰依兩造
間之系爭契約及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未付之
承攬報酬等語。
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649,339元,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契約、發票開立明細表
暨統一發票共6紙、臺鐵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系爭工程
之各期估驗計價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2、24至28頁
、第48至56頁)為證,
核屬相符,足認原告前述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主張依據系爭契約、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未付之工程款報酬9,649,339元,核屬有據。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依系爭契約
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迄未給付
,自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即107年3月6日(107年1月5日
公示送達,起算60日
生效,見本院卷第84頁公示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據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9,649,339元,及自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
依職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