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建
字第30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合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並應於民事上訴狀補正簽名蓋章及聲明
承受訴訟,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