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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建 字第30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並應於民事上訴狀補正簽名蓋章及聲明承受訴訟,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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