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 萬
634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 萬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