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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 萬 6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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