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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榮 上 訴 人 三桶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智 上 訴 人 見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上 訴 人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上 訴 人 鑫隆盛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游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蔡正義間 給付工程款,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三桶金實 業有限公司、見安石材有限公司、宏庚興業有限公司、鑫隆盛室 內裝修工程行即游明哲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396 萬955 元、78萬6213元、188 萬8681元、64萬2180元、 147 萬7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6 萬454 元、1 萬2885 元、2 萬9566元、1 萬575 元、2 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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