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2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萬93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萬7836元,上訴人即
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