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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實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實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 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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