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實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實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
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
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