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3
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6,522,3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98,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