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複 代 理人 蔡尚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被 告 中河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
曾益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前具狀特定本件各工程款及保留款等欲以本件
訴之聲明請求之款項數額,以與變更聲明後之聲明數額相符,併將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