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萬3297元(計算式:77萬0967元+226萬2330元=303萬3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