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鄭志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萬20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