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向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柔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啓裕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萬0,4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