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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向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柔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啓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萬0,4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