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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6號 原   告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玲 被   告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2,54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106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饒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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