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杜比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判決,於110年4月1日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27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
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