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偉清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參
仟零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