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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偉清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 仟零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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