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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偉清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 31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8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 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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