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忠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偉清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
31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8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
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