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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3萬6,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