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子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3萬6,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