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
第41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9,6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23,
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