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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 原   告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耀 原   告 蘇振榮即日源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陸萬柒仟      捌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      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如有證據請一併提出)一件,並以繕      本或影本(含證據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請保留送達      證明供查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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