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永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樺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