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永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貞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樺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