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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劉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第20條第1項約定,就 本契約提起民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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