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劉美君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第20條第1項約定,就
本契約提起民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