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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0號 上 訴 人 瓏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瓏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肆拾參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 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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