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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0號 上 訴 人 瓏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瓏承 被 上訴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 是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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