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詮晟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成
相 對 人 福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福星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物件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本
院106 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本件抗告人所欲取回如附表所示之設備(下
稱
系爭設備),均屬抗告人為相對人量身訂作之產品,亦經
相對人使用1 年有餘,故系爭設備於市場之交易價值已
非當
初合約金額新臺幣(下同)71萬4,500 元,至多僅有合約金
額之四成左右。且抗告人取回系爭設備後,僅能將系爭設備
處分變賣,若所得價額不足抵付相對人積欠抗告人之尾款27
萬1,642 元,抗告人需另行向相對人請求;若足以抵付尾款
,抗告人則需將剩餘部分款項返還相對人,故抗告人取回系
爭設備之利益,僅為
上開尾款金額27萬1,642 元,
而非系爭
設備之合約價格71萬4,500 元,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
定等語。
二、原審依抗告人所陳報
兩造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
時,所約定系爭設備之交易價格合計71萬4,500 元,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71萬4,5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820 元,
扣除抗告人已繳之裁判費2,980 元,裁定命抗告人補繳4,84
0 元。
三、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
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
訴之聲明為:相對人應將系爭設
備返還抗告人等語,依上開規定,應以系爭設備於本件起訴
時即106 年2 月7 日之交易價額,作為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
依據,則抗告人主張:以相對人積欠其之尾款27萬1,642 元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云云,尚不足採。然原審以兩造簽
訂系爭合約時,所約定系爭設備之交易價格為計算之依據,
亦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
無理由。
四、抗告人主張兩造於104 年8 月10日簽訂系爭合約後,由抗告
人為相對人施作廚房調理設備工程,抗告人已交付系爭設備
予相對人,依約相對人應於105 年1 月15日付清尾款7 萬1,
642 元,
惟相對人所交付抗告人之尾款支票竟跳票
等情,
業
據提出系爭合約、報價單、支票
退票理由單、
存證信函等件
為證。本院審酌系爭設備多屬廚房用之冷凍、製冰、冷藏等
設備,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冷凍、製冰及冷藏業用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二八○,並以1 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之,是系爭設備應
以7 年計算耐用年限。又依合約尾款交付日即105年1月15日
交付系爭設備予相對人,系爭合約約定系爭設備之交易價額
合計為71萬4,500元等情,可知
迄至106年2月7日本件起訴時
止,系爭設備已實際使用近1年1月,故系爭設備扣除折舊金
額後為50萬2,437 元(詳細計算如附表所示),應以上開金
額作為本件返還物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五、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萬2,437 元,原審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1萬4,500 元,容有違誤,
爰由本院將
原裁定
予以廢棄,另行核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而原裁定有
關命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固屬
不得
抗告,然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關
於命繳裁判費部分,即
失所附麗,應
俟訴訟標的價額確定後
,由原審另行裁定命抗告人補繳,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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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次│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 金 額 │ 計 算 方 式 │
├──┼────┼───────────────┼────┼──────────────┤
│ 1 │714,500 │714,500 ×0.280 =200,060 │514,440 │714,500 -200,060 =514,440 │
├──┼────┼───────────────┼────┼──────────────┤
│ 2 │12,003 │514,440 ×0.280 ×1/12=12,003│502,437 │514,440 -12,003=502,437 │
├──┴────┴───────────────┴────┴──────────────┤
│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