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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抗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19號 抗 告 人 鈜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玉華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9 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命附表一所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超過附表二所示 請求金額部分廢棄。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 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 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 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此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 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95條亦有明 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是本 票如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即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 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 即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 二紙,付款地在台北市○○○路○段○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其於到期後之民國106年7月12日就附表一所示編號1本 票提示新臺幣(下同)247,000元,就附表一所示編號2本票 提示14,276,000元,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聲請裁定就附表二所示請求金額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 出本票二紙為證(見司票卷第6頁、第7頁),信為可採。抗 告意旨雖謂其債務僅於3,162,810元,相對人不得請求14,52 3,000元等語,但抗告人上開指摘,無論屬實與否,乃為實 體上之爭執,並非此一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揆諸首揭法條規 定與判例意旨,此一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 解決。又原審依形式審查結果,而裁定附表一所示本票票面 金額及均自10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22%計 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其中在附表二所示請求金額範圍內部 分(即原裁定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106年6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之利息),並無違誤 ,但就超過附表二所示請求金額部分,乃係訴外裁判,應有 違誤,抗告人雖未指摘於此,然其既係就原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之內容全部提起抗告,本院就此仍須一併審酌,從而,原 裁定就超過附表二所示請求金額部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 有違誤,應予廢棄,至原裁定就附表二請求金額部分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則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件 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附表一:本票(均為新臺幣、民國) ┌──┬──────┬──────┬──────┬──────┐ │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約定週年利率│ ├──┼──────┼──────┼──────┼──────┤ │ 1 │ 5,000,000元│105年6月29日│106年6月21日│3.22% │ ├──┼──────┼──────┼──────┼──────┤ │ 2 │15,000,000元│106年1月3日 │106年6月21日│3.22% │ └──┴──────┴──────┴──────┴──────┘ 附表二:(均為新臺幣、民國) ┌──┬───────────────────────────┐ │編號│請求金額 │ ├──┼───────────────────────────┤ │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票票面金額中247,000元,及自106年6月21│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之利息。 │ ├──┼───────────────────────────┤ │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本票票面金額中14,276,000元,及自106年6 │ │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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