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19號
抗 告 人 鈜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周玉華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9
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命附表一所示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之金額超過附表二所示
請求金額部分廢棄。
其餘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
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
定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
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此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
意旨
可資參照。次按,匯票上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
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95條亦有明
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之規定,於本票
準用之。是本
票如已載明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即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
苟發票人
抗辯執票人
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
即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
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
二紙,付款地在台北市○○○路○段○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其於到期後之民國106年7月12日就附表一所示編號1本
票提示新臺幣(下同)247,000元,就附表一所示編號2本票
提示14,276,000元,均未獲付款,
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聲請裁定就附表二所示請求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等情,
業據提
出本票二紙為證(見司票卷第6頁、第7頁),信為可採。抗
告意旨雖謂其債務僅於3,162,810元,相對人不得請求14,52
3,000元等語,但抗告人上開指摘,無論屬實
與否,
乃為實
體上之爭執,並非此一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揆諸首揭法條規
定與判例意旨,此一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
解決。又原審依形式審查結果,而裁定附表一所示本票票面
金額及均自10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22%計
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其中在附表二所示請求金額範圍內部
分(即原裁定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106年6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之利息),並無違誤
,但就超過附表二所示請求金額部分,乃係訴外
裁判,應有
違誤,抗告人雖未指摘於此,然其既係就原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之內容全部提起抗告,本院就此仍須一併審酌,從而,原
裁定就超過附表二所示請求金額部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
有違誤,應予廢棄,至原裁定就附表二請求金額部分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則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非訟事件
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附表一:本票(均為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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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 │
發票日 │到
期日 │約定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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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5,000,000元│105年6月29日│106年6月21日│3.22% │
├──┼──────┼──────┼──────┼──────┤
│ 2 │15,000,000元│106年1月3日 │106年6月21日│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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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均為新臺幣、民國)
┌──┬───────────────────────────┐
│編號│請求金額 │
├──┼───────────────────────────┤
│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票票面金額中247,000元,及自106年6月21│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之利息。 │
├──┼───────────────────────────┤
│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本票票面金額中14,276,000元,及自106年6 │
│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