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33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
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
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3,524 元,應繳
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