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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33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 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 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3,524 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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