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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法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古素琴即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非訟代理人 劉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94年10月10日以台社(四) 字第0940137452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 年10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6冊、第69 頁第2659號)。因為使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符合民法及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第10條、第15條 之規定,並提請第4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復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爰聲請准予變更 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並提出教育部106年5月16 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函、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 記書等資料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6 年5月16日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函表示許可前開 變更,有教育部106年5月16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 函附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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