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4號 原   告 旭達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若晶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A       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YEH YU TA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受 告知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是否應就承運 貨物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建華國際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AL CO . , LTD . ) 是否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之規定與被告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對原告連帶負責,均應以本院106 年度海 商字第23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6 年 4 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本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107 年9 月26日判 決確定在案,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憑,業經調取該 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