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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原   告 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九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及載貨證券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被告應 賠償原告受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 造成之損害美金63,752.78元,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 請求,係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9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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