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原 告 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啓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九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及載貨證券之
法律關係起訴主張被告應
賠償原告受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
造成之損害美金63,752.78元,
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
請求,係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9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