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原 告 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啓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9號民事訴訟之
裁判,確有
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確
認
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