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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原   告 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9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確 認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