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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關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杰拓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易達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關 費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2, 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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