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仲天航空貨運
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
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