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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仲天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 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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