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訴訟繫之於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
件,是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0月11
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經本院
查明
無訛,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將本
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