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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 件,是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0月11 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經本院 查明無訛,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 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