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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域斯浩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446.83 元,以起訴 時即民國106年5月26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 率30.28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224,811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24,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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