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
原 告 亞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金樹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魏威凱律師
被 告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賸
訴訟代理人 王鉅衢
黃維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
兩造
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兩造運送契約約定之運費為若干,並提出相
關證據,被告如就抵銷之
債權有何證據亦應於本次庭期前提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