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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 原   告 亞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樹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魏威凱律師 被   告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賸 訴訟代理人 王鉅衢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 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兩造運送契約約定之運費為若干,並提出相 關證據,被告如就抵銷之債權有何證據亦應於本次庭期前提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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