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長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慶貿易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16,5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
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