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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博飛(REBUFFI MARCO)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建華海運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       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       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建華海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 建華海運公司)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 償責任,另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應依民法總則 施行法第15條之規定與被告建華海運公司對其連帶負責。然 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4號 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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