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博飛(REBUFFI MARCO)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
被 告 建華海運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
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
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建華海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
建華海運公司)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
債務不履行之
損害賠
償責任,另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應依
民法總則
施行法第15條之規定與被告建華海運公司對其連帶負責。然
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4號
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