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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泰峰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TD.)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委任 狀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0條 規定,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受訴外人Allied World Assurance Co., Ltd.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造成之損害美金 74,411.63元,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本院 106年度保險字第140號民事事件Allied World Assurance Co., Ltd.向原告請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 件卷宗查明無訛,因此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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