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泰峰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
被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TD.)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委任 狀 許峻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之
法律關係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0條
規定,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受訴外人Allied World
Assurance Co., Ltd.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造成之損害美金
74,411.63元,
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本院
106年度保險字第140號民事事件Allied World Assurance
Co., Ltd.向原告請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事
件卷宗查明
無訛,因此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