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進平
黃國強
黃國雄
黃為杰
被
上訴 人 日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立疆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
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伍仟柒佰伍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
本件上
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計算式:200
萬+100萬+100萬+100萬=500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
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