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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66號 原   告 蔡秀萍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施美蓁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被   告 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敏 被   告 陳振瀅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趙華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14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前以108年12月16日補充理由五 狀聲請傳訊證人蔡秀儀,本院認為釐清兩造間關於本件不動 產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為何人之爭點,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