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66號
原 告 蔡秀萍
訴訟
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
被 告 施美蓁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被 告 大漢秋風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敏
被 告 陳振瀅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趙華久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14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前以108年12月16日補充理由五
狀
聲請傳訊證人蔡秀儀,本院認為釐清
兩造間關於本件不動
產
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為何人之爭點,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
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