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進宗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
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至105 年5 月10日此期間
無固定工作、以臨時工作為主,收入每月平均約新臺幣(下
同)20,000元等語,
惟依聲請人所提之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於105 年3 月9 日、105 年3 月21日
有「福氣食品有限公司」之加、退保紀錄,請詳為說明聲請
人於前開期間係各於何處從事臨時工作?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天數各為何?薪資係各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
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
、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
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
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
分內頁代替)、
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是
否曾於福氣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如是,請提出任職於該公司
時之薪資數額為多少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否,亦請註明。
㈡承前㈠,聲請人自陳於104 年4 月16日至105 年5 月10日此
期間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之收入
20,533元等語,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有遠傳電信公司「租賃所
得」之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到院為佐。另請說明聲請
人「目前」每月尚有無前開「租賃所得」收入?
㈢聲請人自陳於105 年5 月11日至105 年11月30日此期間係任
職於大欣隆食品店,每月可得薪資約23,000元等語,請說明
聲請人於大欣隆食品店之工作內容為何?並請提出薪水條、
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
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切
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自陳自105 年12月9 日起
迄今係任職於力揚停車場設
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揚公司),每月可得薪資平均約27
,000元等語,並提出薪資
暨在職證明書影本、郵政存簿儲金
簿內頁明細影本為證,請說明聲請人於力揚公司之工作內容
為何?力揚公司是否係於次月發放薪資予聲請人?並請提出
自105 年12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各」
為何之轉帳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到院為佐。另請說明聲請人於
105 年12月1 日至105 年12月8 日此期間有無工作?如有,
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並請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附完
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收據
或證明、收入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㈤聲請人自陳於104 年12月28日至106 年4 月28日此期間每月
領有租金補助5,000 元等語,並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
細影本為憑,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4 月至104 年11月此期
間每月有無領取前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如無亦請註明。
㈥依聲請人所提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所示,
聲請人於105 年9 月2 日有「代收票據」1,893 元、1,933
元、1,973 元、2,013 元存入;於105 年11月3 日有「勞退
ㄧ次」531 元存入,請說明前開5 筆款項存入原因各為何?
另自104 年4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大欣
隆食品店、力揚公司之薪資、遠傳電信公司之租賃所得外,
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
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
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或證明、收入切結
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係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巷0 ○00號2 樓之房屋(下稱
系爭
房屋)與家人居住,聲請人每月負擔房租數額為5,000 元等
語,惟聲請人提出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第三條所載每月租金為
8,000 元,與房屋租賃契約書最末頁手寫「茲收到105 年11
月份房租金15,000元無誤」等字、聲請人所提「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所載匯款金額15,000元及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所示交易金額15,000元並不相同,請說明自104 年
4 月18日起迄今,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究為多少?聲請人自10
4 年4 月18日起迄今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家人係如
何分攤系爭房屋租金?並請提出系爭房屋於104 年4 月18日
至105 年10月31日此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
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㈧承前㈦,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段○○○○ 號3 樓)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
地房屋
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房屋(即臺北
市○○區○○○路○○○ 號8 樓,下稱系爭復興北路房屋)為
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復興北路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
併請提出系爭復興北路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分擔住處水電費
用500 元等語,請說明系爭房屋「目前」每月水費、電費之
數額「各」為多少?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共同分攤水費、
電費?分攤比例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㈩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搭捷運上下班,每月必
要支出交通費1,3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
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加值證明、車票等)。
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平均每月支出醫療費(
含自費購藥費用)約350 元等語,並提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證,請說明聲請人「
目前」每月支出醫療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自費購買之藥物
為何?該等藥物需多久購買一次?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就醫掛號單據、醫療費用收據、醫師處方簽、發
票等)。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衣物鞋襪類300 元、日常用品費300 元(包括沐浴乳、
洗髮精、吹風機、毛巾、牙膏、牙刷、洗衣精、衛生紙等)
、雜項費用600 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
需每月更換衣物鞋襪之必要性為何?所謂「雜項費用」具體
所指項目「各」為何?聲請人「目前」每月是否仍有支出衣
物鞋襪類、日常用品費、雜項費用?如有,支出數額「各」
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收據、
刷卡簽單等);如否亦請註明。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勞健保費1,042 元,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台北市皮鞋服務
業職業工會繳費收據影本所示,105 年7 月至105 年12月之
健保費共3,852 元、會費共1,200 元,每月健保費加會費數
額平均為842 元,請說明1,042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聲請人
「目前」每月支出勞保費、健保費之數額「各」為多少?並
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發票、轉帳交
易明細等)。
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配偶彭
滿圓
扶養費約13,000元,
扶養義務人有1 人等語,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說明彭滿圓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彭滿圓「
目前」是否與聲請人同住?如是,彭滿圓設籍處房屋(即臺
北市○○區○○街○ 號14樓房屋,系爭萬寧街房屋)為何人
所有?聲請人與系爭萬寧街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
出系爭萬寧街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
「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彭滿圓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
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伙食費、醫療費、手
機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診斷
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繳費證明等)。另請提出彭滿圓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彭滿圓名下汽車(廠
牌Jaguar、車號0000-00 號)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
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
單等)。
如依聲請人所述,目前每月固定收入為27,000元,必要支出
為29,790元(計算式:5,000 +500 +6,600 +1,300+688
+350 +350 +300 +600 +1,042 +13,000=29,790),
聲請人收入顯不足以負擔支出,則請說明將來如何履行更生
方案?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
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
用卡、信用貸款、擔任
保證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
因。
三、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97738 號」,惟未提出
任何資料,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究竟有無
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
繫屬於法院?如有,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
執行命令或公文、
債權憑證、法院
開庭通知書等)說明目前
執行情況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彭滿圓名下「各」於「各」金融
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
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
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受扶養親屬彭滿圓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
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
明。
六、受扶養親屬彭滿圓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