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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函妏(原名:洪淑芬)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 年11月1 日至105 年8 月23日(聲請 人誤載為105 年8 月33日)期間任職於豐田生技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豐田公司),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 26,800元;於105 年9 月1 日至105 年10月31日期間任職於 曙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曙商公司),每月薪資所得約 30,206元,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遭法院強制扣薪、每月扣薪 2,600 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5 年9 月27日北院隆字105 司 執洪字第98955 號執行命令影本為據,請說明豐田公司每月 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聲請人於豐田公司之薪資有無遭 法院扣薪?如有,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並請提出103 年10 月起至105 年8 月止,每月薪資數額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薪水袋、薪資明細、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 等)。 ㈡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於曙商公司之薪資係自何時起開始扣 薪?曙商公司是否以轉帳方式給付薪資予聲請人(見本院10 5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57 號卷第28頁)?如是,請提出10 5 年10月之薪資轉帳證明文件;如否,亦請提出該月薪資數 額為多少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 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 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㈢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於105 年8 月24日至105 年8 月31日 此期間有無工作?自105 年11月1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 有無工作?如有,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收 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 )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 、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 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 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因入不敷出,只能由親友贈與金錢以支付必要生 活費用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 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2,500 元,請說明交通費2,500 元之計算方式(諸如 :搭乘大眾運輸之起、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 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 之發票、車票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瓦斯費2,500 元,請說明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如 有,聲請人「個人」分擔費用之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 算。併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各項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手機電話費1,200 元,請提出手機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㈧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約50 0 元等語,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父親洪武男扶 養費2,000 元、母親洪吳秀玉扶養費2,000 元,扶養義務人 有3 人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 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扶養父、母扶養 費各2,0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 ,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 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另請提出洪武男、洪吳秀玉、共 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 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身分 證字號。 ㈩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未成年子女陳 ○○扶養費14,000元,扶養義務人有1 人等語,請說明聲請 人是否因前配偶陳柏齡死亡而獨自扶養陳○○?聲請人扶養 陳○○之扶養費14,000元係如何計算得來?併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諸如:在學證明、學費收據等)。另請提出陳○○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年度、 104 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現設籍於「臺 北市○○區○○街0 段000 號4 樓」,而聲請人又於消費者 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記載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巷○○號」,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究居住於何處?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 段000 號4 樓」之房屋為 何人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之房 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併請提出前開二者房 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10月起 迄今居住於何處?是否曾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 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 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 三、依聲請人所提105 年9 月21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影本、本院105 年9 月27日北 院隆字105 司執洪字第98955 號執行命令影本、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通知書影本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列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存實際債權數額0 元)、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存實際債權數額0 元),且中 國信託前於105 年11月4 日具狀陳稱聲請人已無欠款等語( 見本院105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57 號卷第60頁),請聲請 人更正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姓名、債務總金額後再重新提出 於本院。 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完整無 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聲請人先前所提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欠缺「個人任職董監事/ 經理人及 獨資/ 合夥事業負責人企業名錄」部分)到院為佐。 五、除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 -000000-0 號)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 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 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洪武男 、洪吳秀玉、陳○○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 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 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到院為佐。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洪武男、洪吳秀玉、陳○○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 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洪武男、洪吳秀玉、陳○○如領有社會 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 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 亦請分別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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