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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沛靈 代 理 人 劉家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並無 工作,而係由長女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扶養 費用,另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另有 傳令市場研究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共 1,500元,並提出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於 聲請更生前 2年內有何無法工作之原因?有何須受長女朱毓 庭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其長女每月給付扶養費用之證明文 件到院。另聲請人應說明其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並無工作收 入,惟仍有支出勞保費用之原因及必要?並應說明聲請人現 是否有工作?如有,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有工作收入? 每月係於何日發薪?實領薪資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自 106 年 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 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 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如否, 亦請說明聲請人之長女「目前」是否仍每月支付扶養費用? 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4年6月2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 ,聲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 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 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 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承前㈠,聲請人應提出其長女朱毓庭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長女朱毓庭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㈣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列舉有膳食 費、房租、勞保費用、健保費用、電話費用、醫療費用,惟 僅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其餘項目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 件。是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如無相關證明 文件,則聲請人亦應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 ㈤承前㈣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房租8,750元,並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 之必要性為何?與聲請人「目前」同住者有幾人?同住者與 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前開房租有無含 水電瓦斯費及管理費用?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㈥承前㈤,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6月起至105年9月止之期間是 否亦係承租房屋居住,如是,亦請提出住所地房屋於前開期 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此期間係 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若聲請人係於他處 租屋居住,亦請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 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 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7月12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 有無未繳納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 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 權人(含健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 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 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消費 借貸」,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長女朱毓庭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 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 代替)到院為佐。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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