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成齡房(原名:成智宏)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祥彬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
聲請狀、民國
105 年11月4 日民事
陳報狀、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103 年10月至105 年10月此期間之收入來源為
保潔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保潔公司)之薪資,數額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522,432 元等語,
惟依聲請人所提彰化銀行新
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
暨內頁明細影本所示,僅有自
103 年12月起至105 年10月止之「薪水」存入帳戶,全部金
額共519,666 元,請提出計算式說明522,432 元係如何計算
得來?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10月2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止,任職於保潔公司之每月薪資數額「各」為多少?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等)。
㈡承前㈠,請說明自103 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前開保潔公司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
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
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
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
切結書等)說
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所居住之房屋租金每月12
,000元由其實際分擔6,0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房
屋是否為
住所地(地址:臺北市○○區○○路○○○ 號10樓)
房屋?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並請提出聲請人承租前開房屋
之
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
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
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若聲請人戶籍地
非現
住所地,則請說明戶籍地房
屋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到院為佐。
㈣承前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亦請說明自10
3 年10月起
迄今,聲請人是否均居於前開租賃房屋?或曾於
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
少?併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
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
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同住者有無
共同分攤房租?
㈤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實際分擔水費122 元、
電費769 元、瓦斯費45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
月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數額各為多少?有無和他人共同
分擔?並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各項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使用預付卡,每月支出電話
及網路費200 元等語,請說明「目前」每月支出電話及網路
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
、發票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醫療費用2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醫療費之
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醫療費用收據
、就醫證明單、繳費收據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日常用品費1,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日常
用品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
留存即可)。
㈨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勞保費480 元、健保費354 元,惟又稱自103 年10月2 日起
投保於保潔公司,月投保薪資為24,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
人「目前」每月自保潔公司領取之薪資是否已扣除勞保費、
健保費?如是,是否仍主張目前有此部分支出?如否,請說
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勞保費、健保費之數額各為多少
?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
帳交易明細等)。
㈩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妹妹成聖珠伙
食費6,000 元、生活雜支費1,000 元,
扶養義務人有1人 等
語,請說明成聖珠何以係由其兄即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成
聖珠有無其他法定
扶養義務人?若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未分
攤
扶養費用之原因為何?另請詳為說明成聖珠有何受扶養之
必要?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成聖珠扶養費之數額為
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請
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成
聖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
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
債
權讓與」,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聲請人所提105 年9 月26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債權人清冊、和解筆錄、
強
制執行通知函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良京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聲請
人於105 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時係記載債務總金額
為170,000 元,
嗣於105 年12月16日具狀聲請更生時,改記
載債務總金額為476,597 元,且良京公司前於105 年11月11
日具狀陳稱聲請人尚有71,630元之債務未為清償等語(見本
院105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62 號卷第33頁),請聲請人說
明何以前後所主張之債務總金額不同?
四、除彰化銀行新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
0000-00 號)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
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
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成聖珠名
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
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
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成聖珠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
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成聖珠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
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