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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成齡房(原名:成智宏)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民國 105 年11月4 日民事陳報狀、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103 年10月至105 年10月此期間之收入來源為 保潔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保潔公司)之薪資,數額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522,432 元等語,依聲請人所提彰化銀行新 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影本所示,僅有自 103 年12月起至105 年10月止之「薪水」存入帳戶,全部金 額共519,666 元,請提出計算式說明522,432 元係如何計算 得來?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10月2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止,任職於保潔公司之每月薪資數額「各」為多少?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等)。 ㈡承前㈠,請說明自103 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前開保潔公司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 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 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 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 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所居住之房屋租金每月12 ,000元由其實際分擔6,0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房 屋是否為住所地(地址:臺北市○○區○○路○○○ 號10樓) 房屋?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並請提出聲請人承租前開房屋 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 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 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若聲請人戶籍地住所地,則請說明戶籍地房 屋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到院為佐。 ㈣承前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亦請說明自10 3 年10月起今,聲請人是否均居於前開租賃房屋?或曾於 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 少?併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 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 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同住者有無 共同分攤房租? ㈤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實際分擔水費122 元、 電費769 元、瓦斯費45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 月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數額各為多少?有無和他人共同 分擔?並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各項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使用預付卡,每月支出電話 及網路費200 元等語,請說明「目前」每月支出電話及網路 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 、發票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醫療費用2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醫療費之 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醫療費用收據 、就醫證明單、繳費收據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日常用品費1,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日常 用品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 留存即可)。 ㈨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勞保費480 元、健保費354 元,惟又稱自103 年10月2 日起 投保於保潔公司,月投保薪資為24,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 人「目前」每月自保潔公司領取之薪資是否已扣除勞保費、 健保費?如是,是否仍主張目前有此部分支出?如否,請說 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勞保費、健保費之數額各為多少 ?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 帳交易明細等)。 ㈩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妹妹成聖珠伙 食費6,000 元、生活雜支費1,000 元,扶養義務人有1人 等 語,請說明成聖珠何以係由其兄即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成 聖珠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若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未分 攤扶養費用之原因為何?另請詳為說明成聖珠有何受扶養之 必要?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成聖珠扶養費之數額為 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請 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成 聖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債 權讓與」,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聲請人所提105 年9 月26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和解筆錄、強 制執行通知函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良京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聲請 人於105 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時係記載債務總金額 為170,000 元,於105 年12月16日具狀聲請更生時,改記 載債務總金額為476,597 元,且良京公司前於105 年11月11 日具狀陳稱聲請人尚有71,630元之債務未為清償等語(見本 院105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62 號卷第33頁),請聲請人說 明何以前後所主張之債務總金額不同? 四、除彰化銀行新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 0000-00 號)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 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 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成聖珠名 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 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 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成聖珠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 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成聖珠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 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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