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雄敏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程光儀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8
月起
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
關費用(含膳食、交通、房租、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
)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
租
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
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
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
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
人與
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
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
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
明、自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申請/ 核准失
業津貼相關文件,寶助印刷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所載,聲請人為「寶
助印刷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該
公司目前仍營業中且未有停業或解散相關註記,則聲請人應
提出:
㈠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間(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6年8
月24日往前回朔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
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
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106年4月
支出健保費新臺幣(下同)3,307元,請提出健保費之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繳納高健保費
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並請
聲請人應陳報其每月應支出勞保費用及健保費用之數額為多
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
明、繳款通知單等)。
九、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
方式為何?
十、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自來水費385元、電費661元、瓦斯費74
7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500元、電信費1,620元之繳費收
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相關繳費單據及繳費證明。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電話費1,620元,請提出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
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電信資費,並提
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二、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各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為均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數額(見本院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
第338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頁)、各債權人向本院陳報之
債權數額不符(見調解卷第49、53、56、63頁)理由為何
?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
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
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
強制執行程序
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
執行名義。
十四、聲請人如有
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