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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雄敏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程光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8 月起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 關費用(含膳食、交通、房租、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 )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 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 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 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 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 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 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 明、自願/ 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申請/ 核准失 業津貼相關文件,寶助印刷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聲請人為「寶 助印刷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該 公司目前仍營業中且未有停業或解散相關註記,則聲請人應 提出: ㈠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間(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6年8 月24日往前回朔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 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 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106年4月 支出健保費新臺幣(下同)3,307元,請提出健保費之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繳納高健保費 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並請 聲請人應陳報其每月應支出勞保費用及健保費用之數額為多 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 明、繳款通知單等)。 九、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 方式為何? 十、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自來水費385元、電費661元、瓦斯費74 7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500元、電信費1,620元之繳費收 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相關繳費單據及繳費證明。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電話費1,620元,請提出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 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電信資費,並提 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二、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各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為均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數額(見本院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 第338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頁)、各債權人向本院陳報之 債權數額不符(見調解卷第49、53、56、63頁)理由為何 ?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 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 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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