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附帶
上訴人
即被
上訴人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豐田
訴訟代理人 羅淑英
上列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世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本院臺北簡易庭105 年度北簡字第8950號請求給付車資等
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查
本件訴之追加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合計後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扣除附帶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後,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捌拾元。茲限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
嗣所為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