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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車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田 訴訟代理人 羅淑英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世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本院臺北簡易庭105 年度北簡字第8950號請求給付車資等 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查本件訴之追加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合計後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扣除附帶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後,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捌拾元。茲限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所為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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