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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郭俊廷律師       陳姵妤律師 被上訴人  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哲 訴訟代理人 張順寶 被上訴人  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駱素精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丁煥哲律師 被上訴人  黃杬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