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郭俊廷律師
陳姵妤律師
被
上訴人 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哲
訴訟代理人 張順寶
被上訴人 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駱素精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丁煥哲律師
被上訴人 黃杬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