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步泉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李學忠
訴訟代理人 龔盈瑛律師
人 陳貴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